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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行權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2-09-29 15:10:38

⑴ 取得國外股票期權如何納稅

在股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將來購買股份的權利,這個權利賦予被授予人將來既可以選擇放棄購買,也可以在未來購買股票的權利,當然決定個人行權與否的關鍵是行權時股票的市價是否高於當初的行權價,因此個人在行權前是沒有收益,也不用征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也就是說在接受股票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也不用納稅。但如果員工在行權日前轉讓其股票期權的,則此時產生收入,其股票期權轉讓凈收入為就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稅,征稅時間其股票期權轉讓之月。如果員工到期選擇行權,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價肯定是要高於起初的行權價,即以行權價買入該公司股票,此時由於市場價高於行權價,有收益產生,對於此部分收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征稅時間為其股票期權的行權日所屬之月。對於行權後員工轉讓其行權所獲得的股票,即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此時有收益,但對於此部分境內收益暫時免徵所得稅。如果行權後繼續持有,持有期間所獲得的股利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為公司派發股利之月。
對於非上市公司,由於非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格,因此其股票期權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則很難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門作出了一個批復,即國稅函〔2007〕1030號。根據此規定,公司在給予員工股票期權時如果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按當時約定的交易價格確定,約定的交易價格與行權價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市場上存在與該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參照該股票價格確定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以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來確定,依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股票期權收入應納稅款的計算及舉例
按照財稅〔2005〕35號規定,個人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於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股票期權的所得單獨計算並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並不是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單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其中規定月份數為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下面以一例子來具體說明:
境內A企業為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於2005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張某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10年1月10日,公司上市的股票價格上漲到5.8元/股,張某行權,即按1元/股購進10萬股該公司股票,不考慮其他稅費。另張某還獲得當月工資收入約6000元,月度業績獎3000元。則張某在2010年1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分為兩部分計算:
首先按照稅法計算張某該月工資薪金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應納稅額=(6000+3000-1600)×20%-375=1105元。然後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單獨計算股票期權行權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375,則張某在2010年1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105+103500=104605元。
如果張某將行權後所買進的股票於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價格價格出售50000股,則此時獲得的價差收入為資本利得收入,而對於個人行權後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我國現行稅法和政策的規定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由於該公司為境外上市的企業,因此張某3月份轉讓轉讓股票應納稅額=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該企業在境內上市,則對於張某轉讓股票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張某繼續持有其手中剩餘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餘50000股每股分得現金股利0.2元。對於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獲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減半徵收。此時張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應納稅額=50000×0.2×20%=2000元。如果A企業為境內上市的企業,則張某獲得的現金股利的應納稅額為1000元.

⑵ 關於股票期權行權時怎麼扣除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行權時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所以,題目的案例中的應納稅額=(7000*6.25/12*10%-105)*12=3115元人民幣

公式中: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7000*匯率

規定月份數=12(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現行的我國7級累計稅率表確定。

(2)股票期權行權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常見問題

加班費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並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准,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准計算。

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執行。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⑶ 企業員工取得股票期權行權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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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期權行權30萬交多少稅

具體演算法如下
股票期權行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現行個人所得稅率一樣,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公式中:規定月份數=12(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

⑸ 期權行權100萬繳多少稅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金額-各項社會保險費-起征點(5000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00萬年薪除以12減去五險一金減去起征點之後乘以10%的稅率再減去2520的速算扣除數乘以12就是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拓展資料】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應於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⑹ 股票期權所得應如何繳納個稅

1.個人股票期權(不可公開交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第一,施權時,不征稅;
第二,員工行權時,按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當日收盤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以轉讓凈收益,按工資薪金繳稅。
第三,行權後股票再轉讓,獲得差價,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員工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第四,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結合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2.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稅務處理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3)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權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⑺ 轉讓股票期權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應作為財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⑻ 股票行權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 工資 、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⑼ 期權行權100萬繳多少稅

需要繳納稅款181920元。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員工符合一定條件
後取得,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情況下,期權授予和持有是不需要繳稅的,只有在行權、轉讓和分紅時才涉及到財稅問題。期權行權時,稅目—工資薪所得 稅率3%—45%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如果為上市公司,為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權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權數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結合以上的計算公式,以100萬元的期權為基數,稅率為45%,計算所得稅款為181920元。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七、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

⑽ 探究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若干個稅問題

探究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若干個稅問題

論文 摘要 】 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具有高風險的特徵,其稅收風險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征應以實際行權日作為納稅義務日,行權後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其個稅退稅的依據。對股票期權收入個稅的稅收籌劃應考慮長期激勵效果和節稅的統一,可採取合理選擇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以及適當運用政策等方式。
【 論文 關鍵詞】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日; 稅收籌劃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特徵
經營者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縮寫為ESO,下同)是近年來國內外流行的一種經營者長期激勵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權收入由於其數額巨大、長期激勵效果顯著、與證券市場關系密切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公司經理人員的“金手銬”。相應地,經營者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和納稅籌劃問題也成為財稅界需要重視和研究的新課題。
股票期權收入是經營者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帶來符合或超過其預期的報酬後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時風險大的特徵。如果說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是一種財務契約關系,那麼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說是經營者收益最不確定、風險最大的一種財務契約。當前,基於長期激勵的ESO在經營者收入中所佔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實施ESO計劃的公司越來越多。本文擬結合股票期權收入的上述特徵,對ESO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問題以及ESO收入的個稅籌劃進行分析探討。
二、國外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稅收規定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股票期權制度作為對經理人員傳統薪酬制度的補充,已經成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種激勵機制,其最根本原因在於與之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國內稅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兩大類。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策422條規定的股票期權計劃,此類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①,期權獲授人能夠得到優惠稅收待遇。不符合稅法該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於“非法定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在美國,對於實施激勵性股票期權(ISO)的企業,作為期權獲授對象的員工可以:
1.推遲稅收。在股票期權贈與日,被授權人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價,個人按資本利得收入納稅,並且可延遲至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並納稅。也就是說,從期權行權之日直到出售相應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納稅。
2.按照資本收益的稅率納稅,而不是按照一般個人所得稅率納稅。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ISO的激勵對象行權後在滿足股票持有時間要求(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2年,距行權日1年以上)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按股票市場價格與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
一般來說,公司經理人員的收入都處於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激勵性股票期權將其行權收益和行權後的資本增值收益一並作為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納稅,適用較低的稅率,有利於降低經理人員收入的整體稅負,體現了美國稅制鼓勵長期投資和重視對企業經理人激勵的原則。
在ESO收益的稅收征管上,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負責從員工的行權收益中代扣所得稅並上繳稅務部門。公司在年終須向國內收入局申報員工的所得和納稅情況,包括股票期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日本、歐盟各國等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原則與美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國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問題
(一)現行有關ESO個稅征納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規定,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於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應稅所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時股票的每股市場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標的股票數量
對這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單獨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此外,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對於個人持有股票通過國內二級市場的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只對個人轉讓海外公司發行股票的所得徵收20%的比例所得稅。
(二)ESO個稅存在的問題與探討
1.ESO收入的特性與納稅義務日的確定
現行稅法將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行權時實際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認定為應稅所得並徵收個稅,具有法定的征稅依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價收益、產生了資本利得,但由於股票沒有轉讓,資本利得並未真正實現,只是賬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ESO個稅納稅義務日的確定應考慮ESO收入的這一特性和現實情況,既有利於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又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利益。與股票期權有關的時間概念有股票期權贈與日、股票期權賺取日、可行權期、行權日、標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紅渠等人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背景和ESO收入的實際申報納稅情況作了分析,認為應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所得的納稅義務日。這里我們再結合ESO收入的特性進行討論。 在ESO的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已經因為行權而獲得了實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標的股票就可以變現這種收益。以行權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有客觀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易於確定;即使以後因為標的公司股價下跌而使行權人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也是一種風險損失,體現了股票期權高風險收入的特性,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因此造成國家的稅源流失。因此,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
2.稅率與計稅方式
股票期權收入是與受雇有關的工薪收入,考慮到雇員每月貨幣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應的費用標准(2 000元),所以,股票期權應稅所得暫時可直接適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級累進稅率,且不得作任何費用扣除。但考慮到社會公平和貧富分化以及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國家可在適當的時候專門制定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適當調高稅率,並輔以遺產稅等共同調節過高收入。
由於股票期權收益一次性數額較大,故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時獲得的行權價低於行權日股票公允市價的收益,參照職工工作期間的月份數,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分攤到各月工薪中確定適用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後股價下跌時應否退稅的問題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在ESO的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行權價,獲授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行權後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甚至跌破行權價,則已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退還給納稅人呢?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入作為一種高風險收入,其所蘊含的風險包括稅收風險理應由期權獲授人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因為市場價格的波動就隨意減少國家的稅收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實際上,ESO授予對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員,他們既有能力影響標的股票的價格,也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為自身的ESO收入節稅。因此,ESO行權後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ESO收入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依據。
四、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籌劃
由上所述,以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加強個稅征管的需要,而且體現了ESO風險收入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本節就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出幾條建議。
1.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進行稅收籌劃
ESO標的股票的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作為股票期權的獲授人可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國內某公司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李先生在該計劃中獲得了5 000股股票期權,授權日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後(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後)以10元的價格購買5 000股該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0元。2010年10月29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當天,李先生行權,以1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權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等於行權日股票市價與李先生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為(25-10)×5 000=75 000元。由於李先生持有期權的期間為16個月,分攤的月份數應為12個月。因此,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薪所得為:75 000÷12=6250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這項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權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繳。
稅收籌劃建議: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權,則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10)×5000=50 000元.規定分攤月份數仍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適用15%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將行權購入的股票轉讓,獲得財產轉讓所得為(25-20)×5 000=25 000元,這筆收益根據現行的法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納稅籌劃,李先生減輕稅收負擔:10 500-6 000=4 500(元)。
:ESO獲授人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標的股票市價較低的時候行權,降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從而降低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至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2.結合ESO的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按照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兩者差額的大小對公司高管行權時的應納個稅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會大幅降低。同時,公司業績對公司股票價格會有很大影響。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了將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原則。ESO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會導致ESO授予日當期及以後各個攤銷期間公司賬面業績的下降,特別是當攤銷股票期權費用的數額巨大、導致當期利潤表出現虧損時可能引起公司的股價大跌,此時如果獲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權,則可以大大降低由於ESO行權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將ESO進行費用化處理並縮短費用攤銷年限,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的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ESO行權收益之個稅負擔的目的。考慮到我國在短期內不會對ESO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ESO的獲授人可以通過在行權後股價高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3.利用國家將來可能出台的ESO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對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後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出台,我國很有可能對於個人持有股票的轉讓所得按其是否屬於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標的股票滿足持有年限後的轉讓所得實施優惠稅率等。企業決策層和股票期權獲授人應及時把握稅收法規的動態,為國家今後可能實行的對ESO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早做好稅務籌劃方案,以用好ESO的相關稅收優惠。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ESO行權日、合理運用股票期權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權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稅收籌劃既要有利於實現長期激勵效應最大化,又能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
[1] 李敏.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09(7):20-21.
[2] 蔡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9:118.
[3] 何紅渠,肖紹平.股票期權稅務處理初探[J].證券市場導報,2002(3):66-67.
[4] 翟繼光.企業納稅籌劃優化設計方案[M].北京:出版社,200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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