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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發布時間:2023-03-30 19:43:46

『壹』 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共同財產么

一、 離婚財產 期權屬於 共同財產 么? 我國 婚姻法 明確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為 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可預見的收益報告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而期權本質是一種權利和資格,其價值是否存在以及價值多少都是不確定的,需要在行權日或約定的日期才可以購買或分得相應利益,故其不屬於「可預見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權(包括但不散閉做限於股票、期貨等)婚後實現或 離婚 後實現,均不妨礙實現所得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沖衡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准。 2、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哪些權利?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義務所負 債務 ,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 連帶責任 。 綜上所述,期權屬於虛擬資產,只要行權日在婚後的,即使是婚前購買的,也應該算夫妻共同財態物產,行權後的所得在離婚雙方之間分割。現在投資品種越來越多,一些夫妻會投資股票、基金及期貨期權。 離婚財產分割 不單單是存款及房產等,處理虛擬財產更應該掌握辦法。

『貳』 股票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屬於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和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叄』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股票的購買時間而定。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那麼婚後的股票收益部分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股票的本金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股票,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雙方平均分配。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肆』 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票期權

法律分析:首先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准。

2、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伍』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准,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由於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於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綜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也沒有增加其他操作而產生的股票的增值的,那麼這部分增值會視為個人的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但是如果婚後對股票有積極的操作管理,那麼增值部分會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陸』 期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期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節而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股票期權是可期待權利,並不是現在已存在的財產收益。因此,法院通常不會處理這樣沒有實際價值或沒有確定利益的可期待權利,而是讓當亊人待權利有確定價值或行權時再另行起訴。如果在離婚之前已經行權的股票期權,可以確定價值,就以均分的原則分配;而對離婚後期權的行權,有的法院認為在期權變現後可以再提起分割之訴;有的法院則認為期權在可期待期間所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離婚後,對方並沒有與持有期權者本人一起度過這個重大不確定期,因此,這個期間的所有風險和權益都由持有期權者本人自己獨自承擔和享受。對於夫妻一方所持的股票期權,由於期權的價值是否存在及價值的大小都不確定,通常不能認為它是一種已存在的財產。而離婚後一方辛苦工作後取得橡尺銀的期權,卻被前夫或前妻以財產分割的方式分割去一半,實屬不公平。但是,若一方在離婚前已經取得了期權或者變賣了期權獲得了財產,應當認定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困和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梁宴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柒』 股票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該股票是在登記結婚以後購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對於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繼續持有的,股票所得的收益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婚前股值可視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部分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捌』 一方持有員工激勵持股期權,離婚時怎麼分| 深度解讀

一提及員工持股,北京想到的是小米,杭州想到的是阿里,深圳想到的是華為。小米、阿里和華為股權激勵策略的成功,已經成為業界傳說。

其實這樣的公司現在也越來越多了,企業為了留住員工,推出員工激勵持股計劃。一旦企業上市或到期套現,原本只拿微薄工資的打工人也擁有了不菲的身價,我們經常能聽到某某程序員由於公司上市突然身價數百萬的故事。

與獎金、福利等現金激勵類似,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企業通過低於市場價或無償授予員工股權,對員工此前的工作業績予以獎勵,並進一步激發其工作熱情,與企業共同發展。股權激勵中,員工往往低價或無償取得企業股權,其實質上是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非現金形式的補貼或獎金。

前不久我接到這樣一個咨詢:王浩和許芳結婚時,王浩是一個某公司的普通小職工,隨著業務發展,王浩所在的公司營業額翻倍,王浩也從普通小職員晉升為高管,工資自然要翻了好幾倍,直到15年,公司開始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王浩獲得了公司1%的股權。

19年公司改制上市,王浩持有的原0.6%股權、現500000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業有成的王浩開始得意忘形,經常以公司加班應酬等理由夜不歸宿,許芳發現王浩出軌後憤然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王浩持有的公司的股票。

那麼,離婚時,王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取得的股票,能夠像普通財產一樣被分割嗎?

員工激勵股票期權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員工激勵持股期權指的是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用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這是公司對員工進行激勵的方法之一,當員工行權後可獲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帶有工資、獎金的性質,對於未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權上市後也會給員工帶來更為可觀的收益,但同時也存在著公司最終未能成功上市,股票期權成為廢紙的情形。

而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票期權,在雙方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股票期權的分割,隨著《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這一問題有了基本的法律適用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2條規定: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這一條規定確定了基本的審理規范,也就是優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同時也明確了兜底的分配原則,即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在處理婚姻家事涉這類股權糾紛時,還需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所以對於股票期權的分割,應當注意以下方面的事實與法律適用情況:

01 注意期權歸屬時間與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重疊關系

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還是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通常是分年歸屬,因公司給員工發放期權,其重要目的之一是減少員工的流動,希望能夠讓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更長時間。

在期權未實際歸屬前,盡管最終的授予數量是確定的,但是未歸屬的股票期權不應作為員工的實際財產。

因此,應注意股票期權的實際歸屬時間與婚姻存續期間的重疊關系,原則上來講,僅有在婚姻存續期間歸屬的股票期權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應視為員工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審判思路。

02 對於未上市公司而言,員工激勵持股期權價值難以確定,當事人應謹慎選擇分割方案。

對於未上市的公司,因股權的行權價值不確定,法官很有可能在離婚糾紛中不予處理,要求確定財產價值後另行起訴。

這就意味著在離婚糾紛中法官很有可能將股票期權部分予以明確,但不予處理,實際上增加了雙方的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

因此,對於非員工一方,如果對於該公司是否最終上市、上市的收益存在巨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可以就股票期權部分與對方進行協商,選擇對自身最適合的折價方式。

如果對於公司的上市及預期行權價格具有較高的信心,可以選擇在離婚糾紛中不予處理,而在公司上市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

對期權的實際變現價值進行分割。企業上市經常會面臨著很多不確定性,對於非員工一方,應積極了解相關情況後進行決策,咨詢專業的律師,然後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分割方案。

03 對於上市公司的期權,因員工激勵持股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法院一般會將股票期權判歸員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但是折價款的計算依據不確定。

盡管員工在婚姻存續期間歸屬的股數是確定的,但是因公司已上市,其股價具有一定的波動性,行權價格亦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而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是確定的,因此法官作出判決所依據的行權價格是有不確定性的。

04 股票期權行權時會產生較高的稅負,應以賬戶實際的股數作為計算的依據。

在某些互聯網企業中,如果員工獲得的是公司未上市前的股票期權,那麼員工在公司上市且股權解禁後選擇股權變現時,可能要面臨稅率最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

在離婚糾紛中涉及分割股票期權時,應注意員工實際具有所有權的股數,而不應以繳稅前的股數作為計算的依據

05 持有公司股票期權的一方不應隱瞞其持有股票期權的事實,否則在分割時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持有股票期權的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不應隱瞞財產情況,否則應承擔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利後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不得不說的是,首先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及員工的雙方需求,畢竟激勵的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平衡企業人才和經營的共同利益。

同時公司應當謹慎選擇激勵對象,提前考慮選取的激勵對象的婚姻狀況及家庭穩定情況,避免因激勵對象的選取不當而導致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時產生不利的後果。

最後合理利用各種輔助性工具進行安排銜接,例如利用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做好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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