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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允價

發布時間:2024-04-15 21:46:10

『壹』 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如何計算

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期權的公允價值=(市價-行權價)*股數。

對於股票期權,FASB認為市場價格是確定公允價值的最佳依據,企業應在同等條件下根據市場價格或可交易期權的市場價格計量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

然而,由於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且受授權條件限制的期權,市場上極難找到與股票期權條款相同的可交易期權。因此,可以用期權定價模型來確定期權的公允價值。

在衡量股票期權的定價模型中,FASB率先推出了B-S模型。這個模型的公式雖然很復雜,但是可以解決實際中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B-S模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B-S模型的公式為:

C=S·N(d1)-X·exp(-r·T)·N(d2)

其中:

d1=/(σ√T)

d2=d1-σ·√T

『貳』 股票期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5號意見書(APB25)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根據APB25的規定,股票期權計劃分為兩種類型:補償性的和非補償性的。如果歸入非補償性的,該計劃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達到一定僱傭條件的全職雇員基本上全部有權參與計劃。2、股份必須平等,或根據工資比例授予。3、必須有限定行使的時間。4、不能給予超於市場價格基礎上所能給予的合理折扣。如在一般的"配股"中給予的折扣。只要不符合條件之一的,該股票期權計劃就視為補償性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一定要確認補償成本,因為補償成本可以等於零。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然而,基於對補償成本確認的強烈反對情緒,APB25延續了ARB143的做法,基本上取消了對所謂的固定股票期權補償成本的確認。因為將"補償成本"定義為授予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正差額,並通常於授予日計算。這樣,如果股票期權的行權價等於或大於授予日的市場價格,不論今後任何時間股票的價值如何變動均無需確認補償成本。由於行使價格多數定為等於或高於授予日的市場價格,大多數的固定認股權計劃因此無需確認補償成本。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根據APB25,計算日期是指某一雇員得知可得到的認股權數量及認股權行使價格的最早日期。對於多數固定認股權計劃,上述兩個數據均在授予日得知。還需注意的是,即使受益人必須滿足其他條件,如該受益人必須在授予日後繼續服務該公司一段時間才可行使認股權,計算口仍然為授予日。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如果認股權計劃是補償性的,補償成本是以計算日市場價格與認股權行使價格之間的差額計算。除非在極少數情況下,股票是專門收購來滿足認股權計劃,並在收購後很快交付給認股權持有人,發行機構的股票機會成本不作參照。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此外,即使在計算日(一般為授予日)沒有發生補償成本,某些期後事件也可能引致需要確認補償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1、認股權續期或延期,產生新的計算日,如果該日市場價格或公平價格超過了認股權行使價格,則需要確認補償成本。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2、為了清算以前作出的股票獎勵或認股權而向雇員支付現金,該項付款額需視為補償成本。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如果某認股權計劃包括向雇員支付補償,該補償應在與補償對應的服務期間予以確認。如果認股權的授予是無條件的(如認股權沒有待權期,所以在授予日便可以立即行使認股權),即其目的是酬勞雇員以前提供的服務,則補償成本應在授予日一次入賬。如果股票認股權是在部分或全部勞務提供之前授予,補償成本應在勞務發生的期間按配比原則確認。如果認股權計劃的待權期是一次生效的,補償成本基本上以直線法計提。而如果計劃的待權或是分期生效的,確認的方法便更為復雜。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下面,通過一個簡化的例題說明APB25關於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此,假設股票期權計劃的計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例;假設ABC公司於2000年1月1日實施一項股票期權計劃,此時ABC公司的股票市價為20元/股,准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價格購買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後5-10年內行使。公司不認為受益人會放棄此權利。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1、股票期權授予日的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股東權益--遞延補償支出5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東權益--股票期權5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2、隨著受益人提供勞務賺取股票期權,1-5年的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補償支出1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東權益--遞延補償支出1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3、受益人支付現金,行使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現金15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股東權益--股票期權5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本1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9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二)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第123號准則(SFAS123)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1993年6月,FASB公布了人們期待已久的有關股票期權和其它以股票為基礎的補償安排的會計處理方案。這一方案如果採納,將取代APB25,對所有的固定或變動股票獎酬計劃,以授予日的股票價格為基準,用公允價值計算補償成本。這一方案的優點之一是它第一次運用同樣的方法處理固定和變動計劃,從而結束了現有準則(APB25和FASB解釋28)最令人煩惱的的一面。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但是,如前所述,FASB提出的方案遭到廣泛抵制,結果FASB被迫提出一個較為中庸的解決方法,即對公允價值法的採用僅作推薦。在SFAS123中,1993年方案中的公允價值法雖然得以保留,但是不作為強制的規定,而是推薦為較佳的方法。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SFAS123的規定中,與當前做法差距最遠的,是對基本按照市場價格或授予日(或計算日,假如兩者不同)的公允價值授予的固定認股權的會計處理。根據APB25,即使這類計劃被劃分為補償性的,通常也無須確認補償(因補償成本為零);而在SFAS123中,這類計劃的價值必須至少要以所謂的"最低價值"計算支出,即確認認股權的可遞延對行使價格的支付直至認股權的期間結束的價值,減去如果股票有股息支付而錯過的股息。最低價值確認為在服務期間分攤的補償成本。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SFAS123的涵蓋范圍比APB25廣泛。SFAS123適用於所有與股票有關的補償計劃,不論他們的名稱,亦不論雇員是得到股票或根據股票價格得到現金。這一廣泛的定義包括所有的股票購買計劃、固定和變化認股權安排、受限制股票和股票增值權。它還適用於正常商業過程中用股票交換商品和勞務的交易。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除了符合一定的限制條件外,所有股票認股權和相關計劃均為補償性的,並需採用SFAS123的計算方法和披露要求。因此,該准則遠較APB25嚴格。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的公允價值的計算是採用普遍承認的認股權定價模式,其中較常見的是Black-Scholes和二項式模型。這些模型考慮(1)認股權的期限;(2)授予日的市場價格和認股權的行使價格;(3)無風險利率;以及(4)該股票預計的股價波動。由於這些模型非常復雜,一般都採用計算機來計算。對非上市公司,除了對股價波動的計算外,採用的方法基本相同。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下面,仍然通過一個簡化的例題說明SFAS123關於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此,假設股票期權計劃的計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例:假設ABC公司於2000年1月1日實施一項股票期權計劃,此時ABC公司的股票市價為20元/股,准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價格購買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後5年行使。公司不認為受益人會放棄此權利。如果無風險利率為8%,預計每年支付現金股利0.5元/股,根據SFAS123計算的股票期權最低價值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1、股票期權授予日的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股東權益--遞延補償支出77885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東權益--股票期權77885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2、隨著受益人提供勞務賺取股票期權,1-5年的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補償支出15577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東權益--遞延補償支出15577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3、受益人支付現金,行使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為: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借:現金15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股東權益--股票期權77885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貸:股本10000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217885

『叄』 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作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文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肆』 公司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如何計算

是以現在的蘇寧公司的股票股價為基礎,考慮公司的市盈率,經分析以後,計算得出。

『伍』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

『陸』 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如何計算

期權的公允價值由相應標的物的市場公允價值和期權與行權截止日期之間的時間價值確定。 假設公司允許員工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股票,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15元,期權的公允價值=15-10=5元。 2016年股價下跌,重定價日股價為11元,原期權公允價值變為11-10=1元。 重新定價,允許員工以每股8元的價格購買股票,重新定價期權的公允價值=11-8=3元,增加2元。 因此,期權的公允價值是一個價差概念。

同時,期權的股票價格與行權的股價之間的關系是一樣的。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期權就可以被行權,而未來股價高於行權價就不能被行權。因此,期權的股票價格和未來的股票價格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動態變化過程,股價變化與未來股價變化之間的關系也是動態的 。

『柒』 員工股權激勵持股價格怎麼確定

我覺得一般而言,在早期加入公司的員工,前期的股權激勵授予價格一般是按照市價的1~3折購買。

而確定市價的依據,一般也有以下幾種方式:

(1)根據最近一次融資的估值作為市價,這是目前創業公司常用的一種方式;

(2)根據公司最近的凈資產以及公司年營收×一定的系數進行估算。

我覺得一個好的激勵方案,既能讓員工充分參與,公司也不至於負擔很重的成本。這就意味著,我們需要對股權激勵的價格進行准確的「測算」。也就是說,不僅要找到合理的「定價依據」,還要對每一個員工設定可接受的「價格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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