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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發布時間:2023-02-09 10:56:08

㈠ 刑法上的競合有幾種

競合,刑法實務中經常討論的問題。一般分為法條競合和想像競合,從上學時起,我就覺得這個特別混亂。網上一堆討論二者異同的文章,什麼想像競合是觀念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想像競合是行為觸犯了數個內容完全不同或者不完全重疊、交叉的罪名,兩個罪名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聯系起來的,是在具體案例討論中才會發生聯系的,一般是擇一重罪處罰,但輕罪成立的法條仍應當引用;法條競合,兩個法條之間本來就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不需要行為人具體行為,兩個法條之間的這種聯系一直存在,只是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法條的犯罪構成,因此最終一般採用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

其實,我讀完上面這些寫在網路上的主要觀點,我還是暈的:

1、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嚴格的a屬於b,現在c是a,那麼c肯定也是b,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在採用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時,應該說c是a,而不能說c是b,或者數罪並罰,那這叫什麼法條競合?明明有特殊規定了啊,用法理說不就好了,比如合同詐騙罪成立,肯定成立詐騙罪,有特殊法適用特殊法不就好了,競合什麼?哪裡競合了,人家刑法都規定的很清楚了好吧;

2、想像競合中其實有些在一罪數罪問題上不是按擇一重處理的,是法定的數罪並罰,比如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並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以(2018)滬0106刑初233號案件為例,被告人汪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派出所所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財物後不認真組織巡察群眾舉報的涉黃線索和上級分局轉來的涉黃線索),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如果按想像競合來說,本案應該是受賄罪或玩忽職守罪中擇一重罪處罰,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是數罪並罰。為什麼?因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嚴格?

3、到底什麼是擇一重罪處罰。這里的罪應該不是說罪名更重,而是指刑罰。網上有人說看那個罪名的法定刑更重,比如法定刑起點一樣的情況下,最高可判處死刑,那肯定是可判處死刑的罪名更重,那我想問在看那個罪名法定刑更重的時候考慮不考慮本案案情呢?還是單純就兩個法條的罪名設置的刑罰幅度比較,因為刑法中經常有情節嚴重的,較重的,特別嚴重的、特別惡劣的等等這種程度副詞表述,然後接著有個司法解釋出來量化一下幅度,如果一個罪名有這種幅度表述,另一個沒有這么多幅度表述,如何比較?或者一個罪名起刑點更低,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可判無期,而另一個罪名起刑點高,直接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最高只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那這時候是不是要考慮本案被告人的具體情況,比如犯A罪應被判處5年,犯B罪應被判處8年,那麼就在處罰時認定被告人犯B罪,判處8年。

4、擇一重罪處罰,從一重罪處斷是一個意思不是,有沒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一說,即重罪吸收輕罪刑罰時,要不要考慮本案中輕罪的情節,然後在重罪評價中體現出來?

我沒想到什麼好辦法能比網上那些文章表述的更明白,但是我就是越看他們寫這種抽象、理論性的東西我越糊塗,於是我選擇另一個辦法,做實際案例分析,看看實務中經常出現的有哪些存在競合關系的法條,以及有哪些可以被競合在一起想像的罪名,法院、檢察院與辯護人又是怎麼這個問題的。

㈡ 競合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法條競合的情形如下:
1、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
2、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如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
3、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如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㈢ 競合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法律中的競合,一般指民事責任競合。此外,法律上的競合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的法條競合和想像競合。法律上的競合,分為也稱法律責任的競合。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㈣ 法律上的競合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律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㈤ 法律中的競合指的什麼意思

所謂法律上的競合,也稱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㈥ 民法中的競合是什麼意思

民事責任競合又稱「責任競合」,「民事責任聚合」。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形式以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僅實現其中一種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

大陸法民法實踐中主要為侵權責任、合同責任、不當得利之債責任和無因管理之債責任之間的競合。「競合,從語義上說,競者,爭也;合者,符合、該當也。競合即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

特點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民事違法行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的法律規范,並符合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由此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

行為人應只是實施一個違法行為,而非多個違法行為;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也是一個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數個違法行為,不論其觸犯的法律規范、其責任的構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屬於責任競合,行為人應分別承擔責任。

(2)一違法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民事責任的競合,就其本質而言是由於民法的各個部分法律規定本身的相互分離與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違法行為本身的復雜性所致。

如同一違法行為,即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又違反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而兩種民事法律分別都規定這一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責任競合由此形成。

㈦ 法律中的競合指的什麼意思

法律中的競合,一般指民事責任競合。法律上的競合,分為也稱法律責任的競合。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法律責任競合的概念:法律責任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
2、法律責任競合的特點:數個法律責任的主體為同一法律主體;責任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該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數個法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3、法律責任競合的發生原因:因為不同的法律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社會關系加以調整,而由於法律規范的抽象性以及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不同的法律規范在社會關系時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范,面臨數種法律責任,從而引起法律責任的競合問題。
4、法律責任競合的類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實踐,法律責任競合一般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5、法律責任競合的舉例: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以主張侵權責任,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競合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競合,是指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根據被觸犯的不同法律規范的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出租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發生了車禍,這個時候乘客既可以依據客運合同關系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這種請求權的競合情況下,乘客只能擇一而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㈧ 競合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民事責任競合是「民事責任聚合」的對稱。又稱「責任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為既違反合同規范又違反侵權規范,同時具備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沖突的一種法律現象,簡稱民事責任競合。

原因: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兩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個性。而發生責任競合的原因如下:

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體是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行性義務。

最典型的就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的,依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則其行為又為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㈨ 法律上競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競合就是指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民法典中,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的產生,並使這些權利之間產生沖突的現象。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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