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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發布時間:2024-04-05 19:38:59

㈠ 怎麼理解證券法中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1.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註:(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交所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監管措施: 1、停牌並要求提交解決方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2.14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實施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的,公司應當公告本所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退市風險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3.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七)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3、暫停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1.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八)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實施停牌後,未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3.2.1條第(七)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4、終止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3.1 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十)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4.1.1條第(八)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公司在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㈡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㈢ 龐大集團因披露信息違規被證監會處罰了嗎

2018年5月16日,龐大集團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文件、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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