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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頻繁交易股票被罰款

發布時間:2021-05-22 02:37:08

① 股票頻繁交易是不是手續費很高

股票頻繁交易的話,手續會高出一些,特別是做短線的交易者,不過現在的行情做短線確實比較適合,如果做長線的話,會受到經濟因素和長期離開因素的影響被套牢。
股票買進的手續費用:
1、傭金按成交金額的0.12%—0.3%收取,由各證券公司自定標准,最低為每單交易5元;
2、過戶費。每一千股收取1元,不足一千股按1元收取,以後每多一手加1毛。
3、通訊費(很多券商不收)。每單交易上海、深圳本地收取1元、外地收取5元。
股票賣出的手續費用:
1、傭金按成交金額的0.12%—0.3%收取,由各證券公司自定標准,最低為每單交易5元;
2、過戶費。每一千股收取1元,不足一千股按1元收取,以後每多一手加1毛。
3、通訊費(很多券商不收)。每單交易上海、深圳本地收取1元、外地收取5元。
4、印花稅。按賣出股票總金額的0.1%收取。

② 遠望谷老總內幕交易搬走作案電腦零口供仍被罰

2015年7月20日,根據交易所監察發現的異常交易情況,深圳證監會對相關賬戶涉嫌內幕交易遠望谷案啟動初步調查。

在完成內幕信息內容、敏感期、知情人范圍確定等調查取證工作後,辦案人員又通過外圍調查取證掌握了涉案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及資金來源情況,之後,調查組迅速發現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初步掌握了徐玉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遠望谷的事實。

本案調查啟動時,徐玉鎖涉嫌單位行賄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終結,舊事未了,新事又來,這對徐玉鎖影響極大,因此他負隅頑抗、百般抵賴,拒不承認違法交易遠望谷的事實。

例如,案件調查組人員對廖某松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廖某松證券賬戶涉嫌內幕交易的幾筆交易是在遠望谷公司使用徐玉鎖辦公室的辦公電腦下單,調查組旋即赴遠望谷公司查找,但調查人員到達遠望谷公司的時候,這台電腦已經被人搬走了。

除了藏匿涉案電腦外,徐玉鎖在調查之初還堅稱不認識廖某松,也不了解廖某松證券賬戶的情況,而廖某松則稱其賬戶是委託新加坡的一位朋友幫忙操作。調查人員逐條論證指出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的關聯關系後,徐玉鎖和廖某松又稱二人實為遠親關系,徐玉鎖轉賬給廖某松系借錢給廖某松。

隨著調查深入,徐玉鎖漸漸意識到不可能輕易逃避追責,於是安排廖某松承認賬戶系由廖某松操作,企圖棄卒保車。

「零口供」認定賬戶關聯案件成功查實

徐玉鎖百般抵賴妄圖脫責的如意算盤並沒打成。調查組重視客觀證據,審慎看待明顯存在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陳述,不枉不縱,通過對客觀證據的細致分析和論證,在「零口供」的情況下認定了賬戶的控制關系,成功查實了本案。

辦案人員介紹,徐玉鎖是遠望谷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主要決策者、推動者,全程參與收購事項,其知悉內幕信息不容辯駁,於是便採取否認賬戶控制關系的方式來應對調查。

「徐玉鎖具有較強的反調查意識,因此我們決定從客觀證據著手來分析論證賬戶的控制關系。」該辦案人員介紹,例如調查組在調查廖某松賬戶時,延伸調查了存在關聯的徐某洋(徐玉鎖之子)賬戶,發現二者之間高度趨同,調查組隨即約談了徐玉鎖,徐玉鎖說明了其推動遠望谷此次重組的情況,同時承認了實際控制使用徐某洋賬戶(徐某洋賬戶從未交易過「遠望谷」)。

在固化徐玉鎖控制徐某洋賬戶相關證據後,調查人員開始詢問關於廖某松賬戶的情況,徐玉鎖開始局促不安並表示不認識廖某松,調查人員隨即向其出示了廖某松與徐某洋賬戶交易高度趨同的證據,徐玉鎖頓時語塞,沉默良久後表示記不清了,要求改天再來說明。

最終,根據多方面客觀證據在充分論證、說理的基礎上,調查組認定廖某松賬戶由徐玉鎖實際控制、使用。

③ 股票頻繁買進賣出好嗎

不好。

除了一些ETF、LOF類的基金外,大部分基金並不適合頻繁買入賣出,主要原因就是頻繁交易手續費比較高,而且不利於長期價值投資,如果能夠解決這些問題,部分基金也是適合短線交易的。

如果頻繁交易讓用戶賺錢不多甚至虧損,那麼這樣的頻繁交易是無意義的。那就要尋找問題的根本,是用戶投資計劃做錯了,還是沒有按照投資計劃去實施。如果計劃錯了可以修改,但是一般都是投資者沒有按照投資計劃去實施。

(3)短線頻繁交易股票被罰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盡量做到順勢交易。簡單的說自己的交易策略要符合市場的大致走向,比如市場在上升趨勢的時候,選擇強勢股或者調整到位的個股進行交易,當市場趨勢向下的時候選擇超跌交易或者是不交易。

一定要注意基本面。雖然A股市場不是以價值投資為主導的,甚至離價值投資還非常遙遠,有的時候股價並不能夠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有的上市公司基本面非常好,但由於缺少炒作資金的介入,股價會一直處於低位徘徊,有些公司雖然基本面並不好,但由於受到資金的青睞,股價卻有非常好的表現。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⑤ 所謂的 短線內幕交易股票靠譜嗎

短線交易,只在較短的時間周期內頻繁交易,這是一個相對概念.一般一周以內的交易可以視為短線交易.實行的是快進快出。

⑥ 操縱股票交易,遭到罰款。那麼罰金的用途,是歸國家還是歸股民所有

罰金當然收歸國庫,不會歸股民所有。當然,罰金的用途還是為了全體公民的福利,由中央統籌使用。

⑦ 求教!股票頻繁交易為何必定虧損!

不僅僅是股票,所有的非貨幣交易理財產品頻繁交易都會虧損。

首先,進場交易都是在確定行情配合或適合的情況下博取利潤,所獲取的利潤必然要大於所支付的費用。

而頻繁交易一是沒有好的行情或進場點位,其次是頻繁交易而引起的大額手續費,使之所獲利潤等於甚至小於所付出的手續費。
其次,頻繁交易容易被套,行情瞬息萬變,方向不對,力氣白費。

⑧ 頻繁日內交易股票違法么

滬市深市都是T+1.也不是T+0你能頻繁到哪裡去,不給你違法的機會.或者你買100手分10次購買.傭金交易費成本不就高了嗎?

⑨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⑩ 股票交易怎樣才算頻繁

頻繁交易是指在短時間內(如一周以內)至少交易同一隻股票一次以上的投資方式。在境外T+0市場,頻繁交易通常指在同一天內就完成至少一次一隻股票的買入和賣出。
頻繁交易的危害
10元的股票不漲3毛,不值得做短線;不漲3元不值得做中線;不漲5元以上,不值得長線投資。如果設定這樣一個界限,就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操作 做股票的人都有頻繁交易的沖動。天天看盤,機會每天都有,風險無處不在。盤面不斷跳躍的數字,總像是在挑逗著人們下單的慾望。

但頻繁交易對股票投資者來講百害而無一利,其危害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增加了投資成本。盡管單筆買賣的成本不算高,千分之一的印花稅加上萬分之幾的傭金,一般來講,只要有千分之五的上升空間,扣除跑路費之後,就能產生盈利。千分之五的概念就是,10元錢的股票漲5分錢。
一次交易,千分之五的交易成本不算太高,但對大部分投資者來講,做股票並不是只做一筆買賣,你的未來會操作無數次買賣。所以,我們在計算交易成本的時候,不能只算一筆賬,而要把所有的賬都加起來。如果是一個頻繁交易者,這個成本會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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