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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4-26 16:10:37

㈠ 我帮别人炒股票,我属于个人性质,已与出资人签订代理操盘协议书,请问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是内容

假如有效,
我给你计算一下.
假如乙方给你100万,你三个月内给他赚了20万,你能分到4万.
假如亏损10万,你也要亏损2万.
与其这样,你还不如直接自己投资10万,三个月内赚2成,就能赚2万.
假如亏损百分之10,你也只亏1万..

你自己投资10万做短线进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线股,轻松进场.100万资金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做短线的时候抢点不好抢..
你签订的这个协议,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给他赚了钱,他不给你回报,你只能眼睁睁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给他亏了钱,他凭着这个协议可以找到你赔偿..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机构,然后接受银行托管账户..
自己看着办吧!!

㈡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㈢ 委托别人炒股票,他能不能取走我的钱

委托别人炒股票,钱财可能会被骗,也有可能会被赔掉,所以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炒股能赚钱,尤其是委托别人进行炒股。

尤其是在委托炒股中,还由协议的,在法院的审判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托人为证_金融机构,未经许可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合同认定有效,但个人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炒股或理财,会认定为无效。还有保底等,法院在审判中一般做法是原则上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考虑到保底条款违背市场基本规律,容易诱导非理性的理财,引起市场泡沫从而放大金融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3)股票账户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扩展阅读:

委托别人炒股票,都是不安全的,尤其是骗钱或者炒股票时全部赔掉。但是很多人认为委托别人签订了协议或保底等保障,但是一旦保底条款无效一般会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且委托理财纠纷,受托人一般被判返还本金与利息

一旦委托理财的合同无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并综合考量委托方、受托方的过错程度、不对称的优势地位等因素加以司法自由裁量权之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委托炒股赔28万 两老友对簿公堂

㈣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㈤ 委托炒股协议是否有效

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陵毁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虽然《证券法》规定未经审批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但是实践中小量资金被认为为委托合同,而排出《证券法》122条适用尺敬备。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22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本案中股票稿型交易属于证券业务,而莫乙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因此委托炒股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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