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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发布时间:2023-03-30 19:43:46

『壹』 离婚财产期权属于共同财产么

一、 离婚财产 期权属于 共同财产 么? 我国 婚姻法 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为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可预见的收益报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期权本质是一种权利和资格,其价值是否存在以及价值多少都是不确定的,需要在行权日或约定的日期才可以购买或分得相应利益,故其不属于“可预见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权(包括但不散闭做限于股票、期货等)婚后实现或 离婚 后实现,均不妨碍实现所得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冲衡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2、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3、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哪些权利?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义务所负 债务 ,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 连带责任 。 综上所述,期权属于虚拟资产,只要行权日在婚后的,即使是婚前购买的,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态物产,行权后的所得在离婚双方之间分割。现在投资品种越来越多,一些夫妻会投资股票、基金及期货期权。 离婚财产分割 不单单是存款及房产等,处理虚拟财产更应该掌握办法。

『贰』 股票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属于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叁』 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票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股票的购买时间而定。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那么婚后的股票收益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股票的本金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双方平均分配。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肆』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票期权

法律分析:首先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2、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3、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伍』 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票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考虑的是:(1)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2)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综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也没有增加其他操作而产生的股票的增值的,那么这部分增值会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但是如果婚后对股票有积极的操作管理,那么增值部分会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陆』 期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期权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股票期权是可期待权利,并不是现在已存在的财产收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亊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在离婚之前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分配;而对离婚后期权的行权,有的法院认为在期权变现后可以再提起分割之诉;有的法院则认为期权在可期待期间所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离婚后,对方并没有与持有期权者本人一起度过这个重大不确定期,因此,这个期间的所有风险和权益都由持有期权者本人自己独自承担和享受。对于夫妻一方所持的股票期权,由于期权的价值是否存在及价值的大小都不确定,通常不能认为它是一种已存在的财产。而离婚后一方辛苦工作后取得橡尺银的期权,却被前夫或前妻以财产分割的方式分割去一半,实属不公平。但是,若一方在离婚前已经取得了期权或者变卖了期权获得了财产,应当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困和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梁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柒』 股票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该股票是在登记结婚以后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对于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继续持有的,股票所得的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婚前股值可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捌』 一方持有员工激励持股期权,离婚时怎么分| 深度解读

一提及员工持股,北京想到的是小米,杭州想到的是阿里,深圳想到的是华为。小米、阿里和华为股权激励策略的成功,已经成为业界传说。

其实这样的公司现在也越来越多了,企业为了留住员工,推出员工激励持股计划。一旦企业上市或到期套现,原本只拿微薄工资的打工人也拥有了不菲的身价,我们经常能听到某某程序员由于公司上市突然身价数百万的故事。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其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

前不久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王浩和许芳结婚时,王浩是一个某公司的普通小职工,随着业务发展,王浩所在的公司营业额翻倍,王浩也从普通小职员晋升为高管,工资自然要翻了好几倍,直到15年,公司开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王浩获得了公司1%的股权。

19年公司改制上市,王浩持有的原0.6%股权、现500000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业有成的王浩开始得意忘形,经常以公司加班应酬等理由夜不归宿,许芳发现王浩出轨后愤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浩持有的公司的股票。

那么,离婚时,王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股票,能够像普通财产一样被分割吗?

员工激励股票期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员工激励持股期权指的是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用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这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方法之一,当员工行权后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带有工资、奖金的性质,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上市后也会给员工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司最终未能成功上市,股票期权成为废纸的情形。

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在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股票期权的分割,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这一问题有了基本的法律适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这一条规定确定了基本的审理规范,也就是优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明确了兜底的分配原则,即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在处理婚姻家事涉这类股权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情况:

01 注意期权归属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重叠关系

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是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通常是分年归属,因公司给员工发放期权,其重要目的之一是减少员工的流动,希望能够让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更长时间。

在期权未实际归属前,尽管最终的授予数量是确定的,但是未归属的股票期权不应作为员工的实际财产。

因此,应注意股票期权的实际归属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叠关系,原则上来讲,仅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属的股票期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视为员工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审判思路。

02 对于未上市公司而言,员工激励持股期权价值难以确定,当事人应谨慎选择分割方案。

对于未上市的公司,因股权的行权价值不确定,法官很有可能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要求确定财产价值后另行起诉。

这就意味着在离婚纠纷中法官很有可能将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明确,但不予处理,实际上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因此,对于非员工一方,如果对于该公司是否最终上市、上市的收益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可以就股票期权部分与对方进行协商,选择对自身最适合的折价方式。

如果对于公司的上市及预期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的信心,可以选择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而在公司上市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期权的实际变现价值进行分割。企业上市经常会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对于非员工一方,应积极了解相关情况后进行决策,咨询专业的律师,然后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分割方案。

03 对于上市公司的期权,因员工激励持股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一般会将股票期权判归员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但是折价款的计算依据不确定。

尽管员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属的股数是确定的,但是因公司已上市,其股价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行权价格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确定的,因此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行权价格是有不确定性的。

04 股票期权行权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应以账户实际的股数作为计算的依据。

在某些互联网企业中,如果员工获得的是公司未上市前的股票期权,那么员工在公司上市且股权解禁后选择股权变现时,可能要面临税率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股票期权时,应注意员工实际具有所有权的股数,而不应以缴税前的股数作为计算的依据

05 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一方不应隐瞒其持有股票期权的事实,否则在分割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不应隐瞒财产情况,否则应承担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后果。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不得不说的是,首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及员工的双方需求,毕竟激励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人才和经营的共同利益。

同时公司应当谨慎选择激励对象,提前考虑选取的激励对象的婚姻状况及家庭稳定情况,避免因激励对象的选取不当而导致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产生不利的后果。

最后合理利用各种辅助性工具进行安排衔接,例如利用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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