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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允价

发布时间:2024-04-15 21:46:10

『壹』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如何计算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期权的公允价值=(市价-行权价)*股数。

对于股票期权,FASB认为市场价格是确定公允价值的最佳依据,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市场价格或可交易期权的市场价格计量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然而,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授权条件限制的期权,市场上极难找到与股票期权条款相同的可交易期权。因此,可以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衡量股票期权的定价模型中,FASB率先推出了B-S模型。这个模型的公式虽然很复杂,但是可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B-S模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B-S模型的公式为:

C=S·N(d1)-X·exp(-r·T)·N(d2)

其中:

d1=/(σ√T)

d2=d1-σ·√T

『贰』 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APB25)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APB25的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分为两种类型:补偿性的和非补偿性的。如果归入非补偿性的,该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达到一定雇佣条件的全职雇员基本上全部有权参与计划。2、股份必须平等,或根据工资比例授予。3、必须有限定行使的时间。4、不能给予超于市场价格基础上所能给予的合理折扣。如在一般的"配股"中给予的折扣。只要不符合条件之一的,该股票期权计划就视为补偿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确认补偿成本,因为补偿成本可以等于零。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然而,基于对补偿成本确认的强烈反对情绪,APB25延续了ARB143的做法,基本上取消了对所谓的固定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确认。因为将"补偿成本"定义为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正差额,并通常于授予日计算。这样,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或大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不论今后任何时间股票的价值如何变动均无需确认补偿成本。由于行使价格多数定为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大多数的固定认股权计划因此无需确认补偿成本。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APB25,计算日期是指某一雇员得知可得到的认股权数量及认股权行使价格的最早日期。对于多数固定认股权计划,上述两个数据均在授予日得知。还需注意的是,即使受益人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如该受益人必须在授予日后继续服务该公司一段时间才可行使认股权,计算口仍然为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认股权计划是补偿性的,补偿成本是以计算日市场价格与认股权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股票是专门收购来满足认股权计划,并在收购后很快交付给认股权持有人,发行机构的股票机会成本不作参照。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此外,即使在计算日(一般为授予日)没有发生补偿成本,某些期后事件也可能引致需要确认补偿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认股权续期或延期,产生新的计算日,如果该日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超过了认股权行使价格,则需要确认补偿成本。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为了清算以前作出的股票奖励或认股权而向雇员支付现金,该项付款额需视为补偿成本。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某认股权计划包括向雇员支付补偿,该补偿应在与补偿对应的服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认股权的授予是无条件的(如认股权没有待权期,所以在授予日便可以立即行使认股权),即其目的是酬劳雇员以前提供的服务,则补偿成本应在授予日一次入账。如果股票认股权是在部分或全部劳务提供之前授予,补偿成本应在劳务发生的期间按配比原则确认。如果认股权计划的待权期是一次生效的,补偿成本基本上以直线法计提。而如果计划的待权或是分期生效的,确认的方法便更为复杂。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APB25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10年内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5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5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1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1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5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本1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9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3号准则(SFAS123)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993年6月,FASB公布了人们期待已久的有关股票期权和其它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安排的会计处理方案。这一方案如果采纳,将取代APB25,对所有的固定或变动股票奖酬计划,以授予日的股票价格为基准,用公允价值计算补偿成本。这一方案的优点之一是它第一次运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固定和变动计划,从而结束了现有准则(APB25和FASB解释28)最令人烦恼的的一面。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但是,如前所述,FASB提出的方案遭到广泛抵制,结果FASB被迫提出一个较为中庸的解决方法,即对公允价值法的采用仅作推荐。在SFAS123中,1993年方案中的公允价值法虽然得以保留,但是不作为强制的规定,而是推荐为较佳的方法。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SFAS123的规定中,与当前做法差距最远的,是对基本按照市场价格或授予日(或计算日,假如两者不同)的公允价值授予的固定认股权的会计处理。根据APB25,即使这类计划被划分为补偿性的,通常也无须确认补偿(因补偿成本为零);而在SFAS123中,这类计划的价值必须至少要以所谓的"最低价值"计算支出,即确认认股权的可递延对行使价格的支付直至认股权的期间结束的价值,减去如果股票有股息支付而错过的股息。最低价值确认为在服务期间分摊的补偿成本。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SFAS123的涵盖范围比APB25广泛。SFAS123适用于所有与股票有关的补偿计划,不论他们的名称,亦不论雇员是得到股票或根据股票价格得到现金。这一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的股票购买计划、固定和变化认股权安排、受限制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它还适用于正常商业过程中用股票交换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除了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外,所有股票认股权和相关计划均为补偿性的,并需采用SFAS123的计算方法和披露要求。因此,该准则远较APB25严格。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普遍承认的认股权定价模式,其中较常见的是Black-Scholes和二项式模型。这些模型考虑(1)认股权的期限;(2)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和认股权的行使价格;(3)无风险利率;以及(4)该股票预计的股价波动。由于这些模型非常复杂,一般都采用计算机来计算。对非上市公司,除了对股价波动的计算外,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下面,仍然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SFAS123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年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如果无风险利率为8%,预计每年支付现金股利0.5元/股,根据SFAS123计算的股票期权最低价值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77885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77885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15577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15577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77885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贷:股本10000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17885

『叁』 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肆』 公司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如何计算

是以现在的苏宁公司的股票股价为基础,考虑公司的市盈率,经分析以后,计算得出。

『伍』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请采纳。

『陆』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如何计算

期权的公允价值由相应标的物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期权与行权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价值确定。 假设公司允许员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股票,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期权的公允价值=15-10=5元。 2016年股价下跌,重定价日股价为11元,原期权公允价值变为11-10=1元。 重新定价,允许员工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买股票,重新定价期权的公允价值=11-8=3元,增加2元。 因此,期权的公允价值是一个价差概念。

同时,期权的股票价格与行权的股价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期权就可以被行权,而未来股价高于行权价就不能被行权。因此,期权的股票价格和未来的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股价变化与未来股价变化之间的关系也是动态的 。

『柒』 员工股权激励持股价格怎么确定

我觉得一般而言,在早期加入公司的员工,前期的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一般是按照市价的1~3折购买。

而确定市价的依据,一般也有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作为市价,这是目前创业公司常用的一种方式;

(2)根据公司最近的净资产以及公司年营收×一定的系数进行估算。

我觉得一个好的激励方案,既能让员工充分参与,公司也不至于负担很重的成本。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对股权激励的价格进行准确的“测算”。也就是说,不仅要找到合理的“定价依据”,还要对每一个员工设定可接受的“价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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