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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计划草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04:32:28

① 601766终止期权计划啥意思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一、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1、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计划(草
案)》” )等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3、 2010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
院国资委” )作出《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股票期权计划的批复》 (国资
分配[2010]129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4、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后,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 《股票期权计划(草
《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
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
1
见。
5、 201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1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计

划(草案修订稿)。
6、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议案》,
决定孙克先生因当选为公司监事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取消其授予资格及拟授
予的 13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期权授予
日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激励对象、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7、 公司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起分别与激励对象签订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截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全部 327 名激励对象
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共授予股票期权 3,660.50 万份,已完成股票期权
授予。上述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两年禁售期届满后,在本次股票期权计
划规定的所有生效条件皆获满足的前提下,分三批行权。
8、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一批股票期权未满足生效条件并
注销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 2012 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营业收入增长条
件,故第一批股票期权未生效;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未满足生效条件
的股票期权将全部作废,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9、 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批股票期权未满足生效条件并
注销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 2013 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财务业绩条件,
故第二批股票期权未生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未满足生效条件的股
票期权将全部作废,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10、 公司目前已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766,546 份,在符合行
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认购 11,766,546 股公司 A 股。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事由及方案
根据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签署的《中国
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公司拟与中国北车进
行合并,且公司与中国北车同意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为保证本次合并的顺利推进,根据
2
本次合并的需要并结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实施情况,公司拟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
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其根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已获
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终止后,自本次合并完成日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后,相关激
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终止生效并相应
注销。
三、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授权和批准
1、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董事郑昌泓、刘化龙、傅建国因属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执行董事刘智勇和三位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
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等相关规定。就终止本激励计划事项,本激
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
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2)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郑昌泓、刘化龙、傅建国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是为了保证与中国北车合并事项
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期权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中国式股权激励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③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理论

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
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
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④ 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机会主义择时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我国越来越多上市公布实施股权激励,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预案公告前后是否存在时点的机会主义选择择时、围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后的信息披露择时和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择时,以及机会主义择时行为的具体方式如何在一个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过程中被组合运用,和机会主义择时与激励草案内容之间到底有何关系。这些问题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为总体样本,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 展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我国越来越多上市公布实施股权激励,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预案公告前后是否存在时点的机会主义选择择时、围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后的信息披露择时和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择时,以及机会主义择时行为的具体方式如何在一个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过程中被组合运用,和机会主义择时与激励草案内容之间到底有何关系。这些问题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为总体样本,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先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点的机会主义选择择时、以及围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后的信息披露择时和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择时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推出前后管理层机会主义择时行为,然后用这三个方面的择时加权综合来得出整体择时,并且进一步研究出各类择时和期权激励草案公告内容之间的关系。 研究发现,有63.88%的企业是存在公告时点的机会主义选择择时,61.11%的企业是存在信息披露择时58.33%的企业是存在盈余管理择时的,均超过了一半。同时通过加权综合,得到有企业有77.78%存在整体的机会主义择时,可见我国的企业的择时情况较为严重,委托代理问题矛盾突出,我国的期权激励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通过实证研究4个择时和股票期权激励草案公告内容指标之间的关系,得出发行激励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四个择时中都是显著的;预留权益总数占发行激励总数比例(%),在整体择时、公告时点择时和盈余管理择时模型中是显著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它在整体择时和公告时点择时模型中不显著,但在信息披露择时和盈余管理择时模型中是显著的;激励期权能够行权的有效期,它在公告时点择时、信息披露择时、盈余管理择时模型中是显著的;首次授予高管权益比例,它在四个模型中都是显著的。 通过上述研究,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时管理层进行了一种或多种机会主义择时,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也为政府和企业就如何完善激励计划制度,进一步抑制管理层择时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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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什么意思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族樱: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Stockoptionincentiveplan)即以股票作为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励。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股东为达到所持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的股权激李誉励。

股东为达到所持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的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代表股东与以经营者为首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当激励对象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因为业绩增长、公司股价有一定程度上涨,公司以一定优惠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哪穗段票或授予其一定价格在有效期内购买公司股票,从而使其获得一定利益,促进激励对象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

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⑦ 求期权资料 000012 南玻A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南玻:出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授予5000万份期权(8.2元/股)
G南玻(000012)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本激励计划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南玻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A股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5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南玻A股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南玻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0万股南玻A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南玻股本总额101,546.31万股的4.92%。南玻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按照分次授权方式实施。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占股票期权总额的90%即4,500万份,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4,5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南玻股本总额101,546.31万股的4.43%;剩余的10%即500万份股票期权将于首次授权完成后的两年内一次或分次实施授权,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南玻股本总额101,546.31万股的0.49%。
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南玻股东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核批准。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激励对象担任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应予激励的人员。本激励计划按照分次授权方式实施,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占股票期权总额的90%即4,500万份,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4,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南玻股本总额101,546.31万股的4.4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时间。
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2006年4月28日南玻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2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8.20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南玻A股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依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为8.20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南玻A股股票收盘价8.20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南玻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7.49元。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1、南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激励对象必须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方可获授股票期权:
(1)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南玻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孰低者不低于10%。
(二)行权条件与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
2、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南玻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孰低者不低于10%。
3、激励对象行权时,南玻前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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