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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票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09 06:39:46

买股票吋有没有假的冒牌的上市公司

买股票时没有假冒的上市公司,都是合理正规的公司都是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检测认证的可以完全放心的购买股票,不会出现假货的现象这一点可以完全的放心不过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自己一定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要买股票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的负责

㈡ 股票上保赚不赔的公司是真的假的是不是骗子公司

现货黄金与股票投资一样,同样是投资的方式,同样是具备赚钱的机会和赔钱的风险,但是现货黄金比股票投资具备很多的优势,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黄金成为了保值的最佳途径,而2011年黄金价格牛势上涨,越来越多的股民朋友把精力从纷乱的股票市场转到了黄金市场,原因如下:
一:双向买卖。
中国A股只能买涨,股票下跌是不可能赚钱的,甚至会出现深套而又无能为力的情况。而黄金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走势会上涨,则做多,一旦后势上涨我们可以获利;同样的如果你分析走势会下跌,则做空,一旦后势下跌也同样可以获利。
二:24小时交易。
中国A股的交易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盘中四个小时交易时间,我们的操作受到很大的时间的局限性;而黄金的交易时间是周一早上7点到周六的凌晨4点,24小时不间断都可以交易。我们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操作,时间非常自由,白天可以上班或者做生意,晚上有时间有行情就操作。现货黄金的交易最佳时间在北京时间的晚上8点至晚上12点。这期间是欧洲和美洲市场的白天也是市场交易最活跃,行情变动最大的时候,这个时间段中国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投入到市场交易中。
三:T+0 操作。
股票当天买进之后不能卖出,有时大盘暴跌往往一买就套,却不能卖出,无可奈何。而现货黄金在操作上非常自由,这一分钟买进,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劲,只要你愿意立即可以卖出。
四:分析和操作更加简单容易。
股票市场非常混乱,十个炒股七个赔,两个平,一个赚,赚的那个肯定不是你。公司财务报表造假,内幕交易,庄家操纵股价,上市公司肆意圈钱,消息面影响太大,业绩好的股票不涨,ST股反而上涨,分析和操作难以下手,大部分的股民往往是短线被套做中线,中线被套做长线,长线被套做贡献。
黄金每日的交易量平均为20万亿,而股票市场每日两市成交量只有区区几百亿。黄金的每日成交量是A股的200倍。不要说是机构,连国家的财团都难以控制黄金价格的走势。黄金价格是市场自己调节,只需要学习简单的趋势判断方法就可以有比较高的操作成功率。
五:获利的机会远大于股票。
A股两市超过2000支股票,从2000支股票里选出一支能强势上涨的股票,对于没有专业水准的股民朋友是非常困难的。而黄金是全球第一大股票,根本不需要选股,只需要专心研究它的走势就可以了,这样我们的精力就可以集中在买卖点的把握上面。
六:风险可控制。
股票存在停牌的风险,有些股票一停就是一个月,甚至几年,复牌的时候有可能连续跌停,你想卖都卖不出去。而现货黄金永远不会停牌,也不存在跌停卖不出去的风险。就算做错了方向,只需要设置好止损点位就可以。
七:以小博大。
资金可以被放大100倍。投资10000美元就可以做100万美元的交易,相当于6.5万人民币就可以当成650万人民币来操作。据统计,美国有1/3的亿万富翁都是从事黄金投资成功的。比如:索罗斯,巴非特等人就是投资黄金成功最精典的传奇人物,在世界首富排名榜上,名列前茅。
八:资金结算快速。
股票卖出之后要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转到银行,而黄金交易平台的入金和出金都是即时的,当天就可以到帐。
九: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黄金交易资金结算是在香港汇丰银行,不在内陆,所以不需要像股票一样需要交印花税。
十:安全性。
黄金是世界公认的最安全的保值产品。一旦发生战乱或者金融危机,黄金必然成为资金抢筹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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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上海永佳股票公司,真的假的啊

估计玄吧,
你的问题不明确:
1 上海永佳被北京证监会同意发行股票吗?这个股票是是上海深圳上市交易的那就是合法的。
2 还是上海永佳公司帮人炒股啊?这种帮人做股票的,就是类似基金公司,私募或者非法的集资老鼠会。反正玄。

㈣ 人怎么知道上市股票的公司有没有假怎么知道公司有大利润还是小利润

1、人怎么知道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有没有假:这句话应该是“怎么知道上市公司业绩有没有造假”。先有公司才有股票,股票只不过是公司的一种投资凭证。
公司有没有造假,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只能简单说几句。一家公司就像一个人,正如人无完人一样,一家公司也不可能完美,它“肯定”有假,只不过我们需要它造假到了什么地步,这个能力必须我们自己通过研究公司慢慢积累经验和判断能力。
2、利润问题:上市公司必须每个季度报告利润情况,通过这个报告就可了解。

㈤ 炒股公司靠谱吗

绝对不靠谱,如果都这么厉害了,还推荐给你干嘛,自己闷声发大财好了,这种公司最好不要信,大多数都不负责任,亏了好像跟他们一点关系没有,老是敷衍了事,赢了就是他们的功劳!

说实在话,我们很多人都接到或者拉入加入这样的微信或者微信群,而他们提到的股票很多,的确第二天都有不错的飙升,难道这种公司真的这么神?

其实我们看看他们推荐的股票,不难发现而这些股票要么跌幅很大,或者盘子比较小。而且飙升之后,之后不断下跌。这样的公司可能会跟私募或者自己花少量资金拉升。不过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暂且不讨论他的合法性)

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毕竟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希望大家提高警惕。这种公司其实新闻就有所报道,上海的一个女士,听信了并签约了之后,这家机构就从没有给她推荐个股,而且推得很少。只是引诱大家上当而已。

㈥ 市面上有很多那种可以提供带操作的股票机构,是真的还是假的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简单来说这种机构只是用你们资金在试错,另外还能有点小收入,即你们上交的所谓的“学费”。如果收益率绝对的话,自己买入大发一笔岂不是更好,何必还大费周章的来把股票推荐给别人,别说什么“达则兼济天下”,你看首富什么时候兼济过我们?还不如自己拿些小资金,去上上策做个杠杆都比这个要强,好歹经验是我自己的。

㈦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㈧ 股票有假股吗

股票没有假股的说法。但是A股有很多财作假的公司。股民很受伤!

㈨ 股票公司造假被停牌股民的钱怎么办

不少投资者认为炒股亏损是股市正常风险,损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因此,好多人还没有建立起索赔、维权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㈩ 深圳市新宝股票配资投资公司是真是假

真的。深圳市新宝股票配资投资公司,隶属于深圳海商汇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由南山局登记监督,是真的公司,经营项目也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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