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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票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09 20:02:31

A. 股票都有哪些分类

股票种类很多,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这些股票名称区别,形成和权益各异。股票的分类方式因此也是多种多样的。股票的种类七大类为金融、房地产、煤炭、有色金属、钢铁、石油化工、汽车。按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
1、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2、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我国上市企业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紧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入者而定。
3、根据业绩也分为:ST股、垃圾股、绩优股、蓝筹股。
4、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这紧要是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来划分的。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如果转让必须经企业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如果转让,通过交付而生效。
5、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这紧要是根据股票是否记明每股金额来划分的。有票面值股票,是在股票上记载每股的金额。无票面值股票,只是记明股票和企业资本总额,或每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
6、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这紧要是根据股票上表示的份数来划分的。单一股票是指每张股票表示一股。复数股票是指每张股票表示数股。
7、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这紧要是根据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大小来划分的。普通股票的股息随企业利润大小而增减。特别股票一般按规范利率优先取得固定股息,但其股东的表决权有所限制。
8、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这紧要是根据股票持有者有无表决权来划分的。普通股票持有者都有表决权,而那些在某些方面享有特别利益的优先股票持有者在表决权上常受到限制。无表决权的股东,不能参与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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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股票回购是指本公司利用现金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一般是为了防止兼并收购或是振兴、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关规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呢?有四种情形,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股份奖励、股东大会要求。 回购情形编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回购方式编辑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 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有时候还是一种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的保护措施。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出售资产回购或利用债券和优先股交换 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 债务 股权置换。 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换回(回购)本公司股票。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固定价格 要约 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公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购股票。回购股票对于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过度利用。

C. 股票有哪些权利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D. 股票的种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股票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股票持有者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三者在权利和义务上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国家股投资资金来自国家,不可转让;法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可以转让;个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个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

二、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两者的混合等多种。普通股的收益完全依赖公司盈利的多少,因此风险较大,但享有优先认股、盈余分配、参与经营表决、股票自由转让等权利。优先股享有优先领取股息和优先得到清偿等优先权利,但股息是事先确定好的,不因公司盈利多少而变化,一般没有投票及表决权,而且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间收回。优先股还分为参与优先和非参与优先、积累与非积累、可转换与不可转换、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等几大类。

三、股票按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无面额及有记名、无记名四种。有面额股票在票面上标注出票面价值,一经上市,其面额往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无面额股票仅标明其占资金总额的比例。我国上市的都是有面额股票。记名股将股东姓名记入专门设置的股东名簿,转让时须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的名字不记入名簿,买卖后无需过户。

四、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单权、多权及无权三种。每张股票仅有一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单权股票;每张股票享有多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多权股票;没有表决权的股票称无权股票。

法律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E. 股票发行有哪些类型

股票的发行类型包括:公开间接发行、不公开直接发行、设立筹资发行、增资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其中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有
按照参与者的不同,股票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照公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按照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筹资发行和增资发行。
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股票是指:一种证明持票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债券的凭证。股票是股份公司中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能够代表公司中的利益所在。股票也是长期资金市场的一种发行和流通的基本凭证。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简称IPO。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对公司来说:有利于募集资金、增强流通性,也有利于完善企业制度;但又具有易于被券商炒作,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风投等容易获利退场等不利的一面。
向原股东配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已经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配送股份、派送红利等方式向原股东配股。
定向增发股票:发行对象特定,应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纤察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和定向增发相对应的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增资方式。增发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分集中。公募增资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准,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因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将手中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票,所以也应看作是股票发行的一种方式。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大幅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所以也经常被一些上市公司所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毁梁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渣迹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F.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G. (股票问题)什么是深A、深B,他们都包括哪些股

●●●买进股票,称”入货”或”吸货”
●●●沪指数,也叫上证指数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以股票中选有代表性的若干只股票,以某年月日的股价加权平均值为基准,定为100点,每次股价变动后按同样的算法得到一个值,该值与基准相比较就是上证指数

通俗说就是衡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那些股票的一种指标

如果从目前的1050左右升到2100,指数上涨了一倍,说明股市多数股票价值翻了一翻,反之则降。

指数反映股票市场的大势

●●●电脑行情上的买盘、卖盘、外盘、内盘指什么?

目前交易所对买盘和卖盘

的揭示,指的是买价最高前三位揭示和卖价最低前三位揭示,是即时的买盘揭示

和卖盘揭示。

在股市交易中,最小的单位为“手”,相当于100股。

●●●股市里看涨也称”看多”,”买多”,”多头”

看跌也叫”看空”,”空头”

●●●什么是MACD?

在股市电脑分析软件中(如钱龙软件)通常采用DIF值减DEA(即MACD、DEM)值而

绘制成柱状图,用红柱状和绿柱状表示,红柱表示正值,绿柱表示负值。用红绿

柱状来分析行情,既直观明了又实用可靠。

通俗说“红柱状”代表步入涨升阶段,“绿柱状”代表步入下跌阶段。

●●●撤单委托是将尚未成交的委托撤回。撤单委托

是撤出委托合同,因此投资者要记住委托合同号。一般日常的股票交易都可以

采用撤单的办法。

●●●开盘:股市开始交易

尾盘:股市快结束交易的那段时间

收盘:股市结束交易

K线是表示买卖双方战斗的结果,是对立的,又称为阴阳线.

K 线是将某一段时间内的股价变动通过一种既简单又统一的图形表示出来.如果你选择的单价是一天,则称为日线,如果是一周,则称为周线,如果是一个月,则称为月线,如果是5分钟,则称为5分钟线或叫分时图等等.

●●●K 线主要包括四部分,也就是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与收盘价.而股市投资者研究K线的内容还包括上影线、下影线和K线实体这三部分,这三部分的变化一般表明股价变动的节奏.

●●●我们要研究K线,首先就要了解K线.再次说明K线主要分为两大类,即阳线与阴线,

当天的收盘价大于当日的开盘价时我们称其为阳线,

当天的收盘价小于当日的开盘价时,我们称其为阴线.

●●●K线就是通过其阴阳交错的K线变化把股市各个阶段的股价变动用这种图形表示出来.以此来寻找股市庄家的踪迹达到股市中低买高卖的最简单规律.

●●●曾经发表“中国股市推倒重来论”,引发证券市场震荡。

许小年在2001年9月主笔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目前的市场调整是不可避免、也是健康的,甚至估计当指数跌到1000点左右才可能是“较干净”的市场,中国的股市应该推倒重来。他对中国证券市场从“企业本位论”转变到“股东本位论”的言论,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和极大争议。

●●● 普通股与优先股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普通股就是每一股份对该上市公司都拥有平等的权益,亦即上市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得加以任何限制,能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的大小分得相应的股息的股票。

所谓优先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盘或解散时有优先分获公司财产的权利,而在平时,股东没有表决权,公司以定息的方式支付红利给股东的股票。

●●●A股、B股、H股、N股、S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这是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的。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内居民(非法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内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语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和S股。

●●●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主体地位。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部分。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现在上市可供投资者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公司职工股与内部职工股

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根据《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从1998年11月25日起,公司职工股停止发行。从此后,公司上市发行新股,其职工就没有10%的"优惠"待遇了。

内部职工股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概念,与公司职工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这种股票必须等到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国务院已在1993年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流通股与"三无概念股"

流通股是仅在中国股票市场才有的概念。所谓流通股就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那部分普通股,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股。按照国家惯例,一家上市公司,至少有25%的股份是公众持有的。但在中国,因国情的不同,除了国有股之外,还有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都是暂时不可以上市流通的,也就是说有些普通股是不可以上市流通的。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巨量的国家股。大家可能在报刊上见过"三无(实际上应为"五无")概念股"这个词,就是指,有些上市公司并没有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所有股份都是社会公众股,因此全可以流通。

●●●蓝筹股与红筹股

在国外,投资者把那些所属行业内占有主导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丰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篮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以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的次之,白色的最差。投资者就把这些话套用到股票上。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因我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作红色中国,所以香港和国际投资者就把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内地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开盘价、收盘价

开盘价就是每一交易日某只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现阶段,为抑制投机行为,规定不论是在深圳还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其价格在一天里上下波动的幅度不能超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称收市价)的±10%以外。按照国际惯例,收盘价就是收市时间前的最后1秒种实际成交的价格。

但由于早几年中国股市过度投机,人为造市现象严重,总有些庄家在下午3时正前的最后1秒种恶意大幅抬高或推倒股价以便其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10%,于是中国证监会最后规定,收市价定为最后一个交易分钟的平均成交价。

●●●涨跌幅限制、涨停板、跌停板

为抑制投机行为,证监会对每交易日中每只股票的成交价格,相对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最大升跌幅度作了一个限制,此即涨跌幅限制。现在涨跌幅限制是当日成交价只能在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0%内,当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0%时,此成交价即为涨停板,亦即"涨停",当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0%时,此成交价即为跌停板,此时即"跌停"了。

●●●有效委托与限价委托

有效委托意即对某只股票而言,投资者的委托价格在有效价格范围内的合法委托。结合涨跌帐限制,有效委托的价格范围即前一交易日收市从±10%,买进委托的数量限制是100股的整数倍,即最少要买1手(1手=100股),卖出委托的数量则无限制。只有符合上述价格及数量方面的限制的委托才能被证券交易所接受,进入撮合系统,等待交易成功与否。

投资者(股民)在委托证券部买卖股票时,可在价格上附加限制条件,此即限价委托。对于买进委托,其成交价不得高于客户的报价;而对于卖出委托,其成交价则不得低于客户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股民可不进行交割(交割是指在股票交易中钱货两清的过程,即买入股票者交付资金,卖出股票者交出股票,并将股票和资金分别记录在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上),而由证券部(券商)承担一切后果。这就是为什么买入股票的成交价有时会低于自己的委托买入价,而卖出股票的成交价有时又会高于自己的委托卖出价的原因。

●●●零股与零碎股

不足100股的股票叫零股。零股不能买入 ,但可以卖出。

不足1股的股票为零碎股,一般在分红、配股后出现。例如,四川长虹1998年度分红为10配2.3076股,0.3076股即为零碎股。深、沪市对零碎股的处理方法不同深市对于零碎股一律不送,余下的零碎股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帐户。沪市是对每一个股东应得的零碎股按大小排队,送完为止。大小相同者,则由电脑随机抽签决定

●●●绩优股与垃圾股

绩优股就是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国外,绩优股主要指的是业绩优良且比较稳定的大公司股票。这些大公司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在行业内达到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了经营规模优势,利润稳步增长,市场知名度很高。

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地位,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超过10%的股票就是绩优股。

绩优股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投资价值。这些上市公司拥有资金、市场、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对各种市场变化具有较强的随和适应能力,绩优股的股价一般相对稳定且呈长期上升趋势。因此,绩优股总是受到投资者、尤其是从事长期投资(即长线)的稳健型投资者的青睐。

与绩优股对应,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市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行业前景不好、经营不善、亏损等,其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也差。投资者投资这类股票时,一定要慎重,不要盲目跟风。

当然,绩优股与垃圾股也不是绝对的。今天的绩优股,因为公司决策失误,经营不当,绩优股就会变成日后的垃圾股;反之,今天的垃圾股,经过资产重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就有可能变成明日的绩优股。

●●●配股与转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尝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

转配股原先规定不上市流通,现正在进入上市流通过程中。

●●●ST股票与PT股票

现在有些股票名称前有"ST"字样,通常称之为ST股票,即需要特别处理的股票。

"ST"即英文special treatment(特别处理)的缩写。需要特别处理的股票,其公司业绩一般都不太好。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章《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2)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特别处理"的内容包括: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中期报告必须审计,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

在特别处理期间,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即特别处理不是对公司的处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而不是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而特别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醒风险,防止股价异常波动,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一般不少于12个月。如果受到特别处理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已恢复正常,则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取消特别处理。交易所将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格控制股票市场风险的原则,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改善程度,决定是否取消特别处理。如果一家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予以特别处理后,第三年仍然亏损,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的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的取消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由公司提出申请。

PT股票:

当ST股票连续3年亏损,该只股票就会被暂停上市,而在股票名称前冠以PT字样,此即原来出现的PT股票。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

为使持有该只股票的投资者及想购买该只股票的投资者能有机会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所将每逢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接受证券部代理投资者转让PT股票的申报,并于当日收市后对当日所有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成交。转让价格相对上一次转让价格的涨幅度不能超过+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跌幅没有限制。

PT股票的代码不变,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栏于转让日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证券部的行情显示也不能显示PT股票的内容。而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则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该上市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当达到法定条件,经申请同意后,可以恢复上市。

现在,PT股票已经全部取消(恢复上市或退市)。

●●● 深证综合指数

"深证综合指数"统计基期为1991年4月3日,即将当日的股票总市值定为100,以后每时每刻变化的股价使总市值也随之不断变化。1999年6月30日的指数为500,那就意味着这时整个深市总市值是基期的五倍。

综合指数已经使用并将会继续使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她指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的所有市值(包括非流通股的"市值"),其中把所有A股用于编制A股指数,所有B股用于编制B股指数。由此可见,任何一只股票的股份的变动都会引起综合指数的变化。指数的计算公式是:

即日指数 = 即日指数股总市值/基日指数股总市值×基日指数

式中,基日指数=100。

每日开市后,随着股价的不断变化,首先在每天9:25集合竞价产生的开市价(无成交者按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依照以上公式计算出当日开市指数,那么滚动计算的即时指数的公式就成了

(即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即时指数股总市值/经调整的上日指数股收市总市值)

注意什么叫"经调整的"?就是说每日都有可能有新股上市或旧股停牌时,作为指数的可比性,不能因为某股新上市,而令股票总市值增大,也说成是综合指数升了若干点,那肯定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这种错误,维持指数的连续性,采除数修正法"修改原来的固定除数,公式如下:

(修正前股票的总市值 /原除数 =修正后股票的总市值/修正后的除数)

所以,"修正后的除数"就可以得出来,并据此计算以后的指数。但除权、除息后股价的下降一般不予修正,顺其自然计算。

指数在股市开市期间,即9:30-11:30AM及1:00--3:00PM时,所见到的指数是即时的指数。从3:00PM到下一个交易日9:25AM之间所看到的指数都是收市的最终指数。在证券营业部的电脑显示器、屏幕、电视新闻、报纸及因特网上均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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